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执异213号

匡家地、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匡家地;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段相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异21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匡家地,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2000055034。

法定代表人:段相军。

被

申请人:段相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家地与被执行人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匡家地提交书面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段相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匡家地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298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695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24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超过主动履行期,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段相军早已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可以说该公司就是段相军的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段相军个人账户的钱就是该公司的钱,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段相军为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审查中,申请人匡家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东段相军、段相华身份信息及出资信息。

本院查明,原告匡家地诉被告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9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匡家地支付货款33695元及利息(以3369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已于2017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8)豫0105执1318号。2018年6月12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段相军、段相华,段相军出资180万元,段相华出资20万元。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段相军、段相华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郑州益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不是一人有限公司,故对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匡家地的追加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胡亚芹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