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802民初1533号

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勇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勇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1533号

原告: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铭,总经理。

被告:王勇邦,男,生于1968年1月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勇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广元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