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潘正苏,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祁玉珠,女,汉族,19864年8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潘正苏与被执行人祁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26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祁玉珠尚欠原告潘正苏23万元。被告应于2020年2月27日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祁玉珠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祁玉珠名下位于确山县××街道办事处××北土地,暂无法处置;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祁玉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潘正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