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1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 负责人杨世亮。 被执行人林国海,男,1987年0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林国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3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桂0103执1103号之一。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桂0103执1103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海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18号楼1单元6层603号不动产,于2018年09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2019年03月08日,买受人罗莎莎(身份证号码:)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458000元竞拍成交上述房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林国海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18号楼1单元6层603号不动产查封; 二、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18号阳光绿城18号楼1单元6层603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莎莎(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罗莎莎(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伽 苾
审 判 员 梁 为 锋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春 连
书 记 员 方 夏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