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2185号之一
原告:龚平浪,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刚,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原告龚平浪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龚平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两项合计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