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黑0102行初186号
原告:孙树会,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王广滨,镇长。行政
负责人:徐明海,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华,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孙树会不服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树会,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农镇政府)行政负责人徐明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7月1日作出编号哈里新农强拆公告字(2018)0044号强制拆除公告,内容为:孙树会于2018年5月28日在新兴村××榆树××屯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孙树会于2018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新农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原告孙树会诉称,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7月1日做出《哈里新农强拆公告字(2018)004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孙树会在2018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孙树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孙树会一家三口长期住在其父亲宅基地上的房屋内,并在孙树会父亲死亡后一直居住该房屋。因该房屋早已年久失修,已经是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属危房。故孙树会对房屋在原宅基地上另行建造房屋用于居住,仅有该一处房产,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被责令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孙树会对新农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全然不知情,更不能提出任何的证据和意见。所以该拆除公告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撤销新农镇政府作出的哈里新农强拆公告字(2018)0044号强制拆除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孙树会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营业执照,证明孙树会是养鸡的,所有手续都有。
被告新农镇政府下辩称,2018年7月1日新农镇政府向孙树会下发的哈里新农强拆字(2018)第004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公告是合法有效的,自此事发生至下发此文件时止均是依照法定程序。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向孙树会下达了哈里新农强拆字(2018)第004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理由充分,因为孙树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均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孙树会的诉请,依法驳回孙树会的诉请。被告新农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1.约谈通知书,证明2018年5月28日新农镇政府向孙树会送达约谈通知,要求孙树会于2018年5月29日9时来新农镇政府谈关于协助调查一事,并要求孙树会携带材料和证件;2.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证明2018年6月3日向孙树会送达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正式通知孙树会应停止在八里堡建设建筑物,否则依法实行强行拆除等措施;3.限期拆除通知书,证明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6月10日向孙树会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说明孙树会违反了《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孙树会于2018年6月17日前自行拆除;4.催告通知书,证明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6月18日向孙树会送达的催告通知,告知孙树会应于2018年6月24日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5.强制拆除决定书,证明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向孙树会送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告知孙树会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强制拆除;6.强制拆除公告,证明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7月1日向孙树会送达的强制拆除公告,并告知孙树会的权利和义务。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孙树会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新农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孙树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8日在新兴村××榆树××屯建设房屋。新农镇政府于2018年5月28日向孙树会送达了约谈通知书,于2018年6月3日向孙树会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于2018年6月10日向孙树会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8年6月18日向孙树会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于2018年6月25日向孙树会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18年7月1日向孙树会送达了强制拆除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新农镇政府有权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行为予以处罚。孙树会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情况下,建设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新农镇政府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孙树会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中,新农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孙树会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亦未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行为属于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形,故新农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孙树会要求撤销哈里新农强拆公告字(2018)0044号强制拆除公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为哈里新农强拆公告字(2018)0044号强制拆除公告之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宇
人民陪审员 徐 菲
人民陪审员 郭秀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美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