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1016号
原告:杨维,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韦珏瑾(曾用名:韦珏璟),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林剑,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原告杨维与被告韦珏瑾、林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杨维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维以其与被告韦珏瑾、林剑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维撤回对被告韦珏瑾、林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杨维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维负担。
审判员 伍艳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