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69号 罪犯罗宏彩,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宏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宏彩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宏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6年6月1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罗宏彩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宏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04.5分,表扬五次(
二〇一六年八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64.5分)。该犯应履行的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宏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罗宏彩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宏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生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美华
书记员雷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