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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2执202号

郭凤得、焦雷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凤得;焦雷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3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郭凤得,女,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焦雷雷,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32民初1659号,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焦雷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雷雷银行的存款91235.4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李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芦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