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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刑更1708号

罪犯熊运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熊运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1708号罪犯熊运斌,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天刑二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0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被告人熊运斌、黄爱华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九万元,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9年2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熊运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运斌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2017年10月、2018年3月、2018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该犯罚金五千元已履行,赃款已退出。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运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牛长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