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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1679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象必、蔡启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象必;蔡启柱;郑秋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1679号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建、李友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象必,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蔡启柱,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郑秋弟,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象必、蔡启柱、郑秋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安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微微 代

书记员 季昌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