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360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4号楼2层-01。
法定代表人:刘海鸥。申请执行人南京瑞明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2214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4827.6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