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8民初03号
原告:王平。
原告:何秀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益相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容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平、何秀玲与被告湖南益相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以下简称益相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何秀玲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何秀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平、何秀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6元,减半收取9633元,由王平、何秀玲负担。
审 判 长 肖安定
人民陪审员 肖满桥
人民陪审员 阳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吴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