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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8民初03号

原告王平、何秀玲与被告湖南益相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平;何秀玲;湖南益相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8民初03号

原告:王平。

原告:何秀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益相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容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平、何秀玲与被告湖南益相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以下简称益相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何秀玲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何秀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平、何秀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6元,减半收取9633元,由王平、何秀玲负担。

审 判 长  肖安定

人民陪审员  肖满桥

人民陪审员  阳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吴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