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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82民初8708号

8708王二超与冯超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二超;冯超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82民初8708号

原告:王二超,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铭,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超伟,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王二超与被告冯超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超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二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7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年初,被告冯超伟招聘原告干装修工作,约定工资为每天220元。原告从2017年2月跟着被告干到6月份,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为2万元,后因被告无钱支付,2017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欠原告工资2万元,已经支付4400元,尚欠原告156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900元,此后一直拒不支付。被告冯超伟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年初,被告冯超伟招聘原告干装修工作,约定工资为每天220元,直到当年6月份。2017年8月23日,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为2万元,已经支付4400元,尚欠原告15600元,因被告无钱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9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冯超伟欠原告劳务费并出具欠条,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并要求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超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王二超劳务费本金14700元及利息(以14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冯超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咏梅

审 判 员  黄继玲

人民陪审员  董雪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薛红玲

书 记 员  王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