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4执2826号
被执行人:周静宇,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关于周静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0月24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2016)黑060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7366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9年3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16)黑060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周静宇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忠江
审 判 员 苏群英
审 判 员 张欣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耿 济
书 记 员 李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