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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3民初2888号

李建忠与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运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2-24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忠;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运清;杨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83民初2888号

原告:李建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伟,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夏钰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清,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杨支伟,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李建忠与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李运清、杨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建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雄伟,恒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华兵,李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杨支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建忠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恒大公司、李运清、杨支伟向李建忠支付工资款47 5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恒大公司承建了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工程建设。2016年9月1日,案外人张光林、郑勇、施丽平与被告李运清、杨支伟签订《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恒大公司承建红叶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内的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土建及室外配套等项目转包给被告李运清、杨支伟,李运清、杨支伟二人系合伙关系。上述合同已由恒大公司追认。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李建忠受李运清、杨支伟雇请在上述工程工地任总经理。2017年1月25日之前的工资已经由恒大公司支付。后李运清与李建忠达成一致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欠李建忠工资为47 500元。李建忠认为,李运清、杨支伟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恒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恒大公司辩称,李运清、杨支伟并非恒大公司员工也不是恒大公司代理人,李运清、杨支伟自行雇请的人员欠付了工资应当由李运清、杨支伟承担给付责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施丽平,而施丽平因涉嫌伪造印章等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案涉工程并非恒大公司施工和管理,已停工数年,现在仍未完工。恒大公司否认与李运清、杨支伟存在违法转、分包关系,也否认过向李建忠支付过工资。 李运清辩称,施丽平系恒大公司员工,施丽平代表恒大公司与李运清、杨支伟签订的转包合同。李运清、杨支伟系合伙关系,二人雇请了吴开福、严萍、李建忠等人到工地务工。2017年1月25日前的工资已经由恒大公司结清。2017年1月26日至4月30日的工资未付,欠付李建忠47 500元工资属实。李运清认为,工程未完成结算,恒大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欠付工资的付款责任应当由恒大公司承担。 杨支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红叶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红叶公司将该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内的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发包给恒大公司承建,工程合同总价26 000 000元。合同另约定,恒大公司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包括劳务分包)再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施工进度分段支付。2016年9月1日,案外人张光林、郑勇、施丽平与被告李运清、杨支伟签订《四川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恒大公司承建红叶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内的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土建及室外配套等项目转包给被告李运清、杨支伟,李运清、杨支伟二人系合伙关系。上述合同已由恒大公司追认。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李建忠受李运清、杨支伟雇请在上述工程工地任总经理。2017年1月25日之前的工资已经由恒大公司支付。后李运清与李建忠达成一致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欠李建忠工资为47 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务聘用合同》、《劳务合同解除协议》、《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恒大公司、李运清、杨支伟是否应当对欠付李建忠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李运清、杨支伟合伙违法从恒大公司分包了该公司承建的红叶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土建及室外配套等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李建忠受李运清的雇请为李运清、杨支伟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经结算,欠李建忠劳务费47 500元。因李运清、杨支伟在红叶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土建及室外配套等项目中系合伙关系,故李运清、杨支伟应就欠付李建忠的劳务费47500元向李建忠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第三条中规定:“……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恒大公司明知被告李运清、杨支伟不具备建设工程相关资质(包括劳务分包资质),恒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红叶公司生活用纸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土建及室外配套等项目再违法转包。根据上述规定恒大公司应就欠付李建忠的劳务费47 500元向李建忠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据此,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运清、杨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建忠工资47500元。 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运清、杨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华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