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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民初1998号

李林建、汤岩峰、阮桂芝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林建;汤岩峰;阮桂芝;广西客尚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民初1998号

申请人:汤岩峰,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人:阮桂芝,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秦,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广西客尚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蔚蓝假日”一组团1号楼1-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MTDQC3F。

法定代表人:杨奎。

被

申请人:李林建,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申请人汤岩峰、阮桂芝诉被申请人广西客尚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尚居公司)、李林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桂0602财保2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客尚居房公司、李林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冻结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因上述裁定未能冻结到被申请人客尚居房公司、李林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汤岩峰、阮桂芝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林建名下位于广西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翡翠园三期16号1单元5层501号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岩峰、阮桂芝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林建名下位于广西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产,查封价值以4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国荃

书 记 员  简汇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