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冯路杰,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张玲,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朱其亮,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冯路杰申请执行张玲、朱其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4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路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支付本金105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另案将被执行人朱其亮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海子角东里16号楼1层4-101予以拍卖,所得拍卖款本案受偿1163554.3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冯路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玲名下车牌号为×××车辆及被执行人朱其亮名下车牌号为×××、×××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车辆而未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路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冯路杰申请执行的本金105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已清偿1163554.37元,剩余部分尚未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冯路杰确认,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路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路杰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路杰发现被执行人张玲、朱其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浩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