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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02执恢99号

尧礼贤、徐兵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尧礼贤;徐兵辉;邹竹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02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尧礼贤,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徐兵辉,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邹竹清,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尧礼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8)赣10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徐兵辉、邹竹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未果。2020年3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万元,截至2020年3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