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91行初字第23号

朱长海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朱长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皖0191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朱长海,男,汉族,1966年08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奇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661150U。 法定代表人胡春武,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广健,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朱长海因认为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刘奇奇,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孙广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4日,原告朱长海向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对凤台县毛集镇中心居委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后,于2018年7月12日将原告的查处申请交由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要求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结果并反馈给原告朱长海;同时,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用短信将转办情况告知了原告。 原告诉称,原告在安徽省××××毛集镇中心居委会拥有基本农田(详细位置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地块示意图),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现该土地被侵占违法建设施工。根据原告多方调查所了解的事实,其承包的集体土地系因“东方御景建设项目”侵占建设施工。原告于2018年07月04日向被告邮寄了《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 恳请其对违法建设施工侵占土地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归还土地。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后回复原告转交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现已逾两个月,至今被告既没有履行查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被告只将案件转交,该案件至今未立案,未告知转办结果,被告具有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全面审理木案,以明事实真相,还原告公平、正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及督办职责,并将督办结果告知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系涉案土地权利人;2、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皖行复(2018)262号),证明涉案土地未达到施工条件,属违法用地;3、查处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过查处申请;4、现场施工照片两组,证明违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答辩称,一、被告依法转交有管辖权的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7.1.1、7.1.2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018年7月10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对凤台县毛集镇中心委员会土地未经合法程序征收行为和“东方御景建设项目”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2018年7月12日,被告依法将该查处申请交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处理,要求上报结果,并反馈原告。同时通过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信访平台”)短信告知原告。2018年7月24日,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邮寄《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已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2018年9月19日,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邮寄《关于朱长海申请事项的回复》,告知办理情况。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督办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对于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督办职责的诉讼请求,由于督办职责实际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程序,是否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以及程序启动后做出如何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且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已经通过省信访平台转交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并要求反馈结果。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9月18日将办理结果通过省信访平台上报。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督办职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年群众来信登记表》;2、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截图,证明被告已履行职责;3、《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4、《关于朱长海申请事项的回复》;5、EMS快递单(两份);6、《送达回证》(两份),证明被告在交办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原告。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因照片的真实性难以判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长海于2018年7月4日向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对凤台县毛集镇中心居委会土地未经合法程序征收行为和“东方御景建设项目”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2018年7月12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原告的查处申请交由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要求上报结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原告,被告同时通过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用短信将转办情况告知了原告。2018年7月24日,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邮寄了《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已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2018年9月19日,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邮寄了《关于朱长海申请事项的回复》,将办理情况告知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案件:(一)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本案中,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朱长海的查处申请书后,将该查处申请交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并要求上报结果,将结果反馈给原告;同时被告通过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用短信将转办情况告知了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9日向原告邮寄了《关于朱长海申请事项的回复》,将办理情况告知了原告。因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原告朱长海诉称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长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长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守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