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寇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寇某某申请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9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902民初17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