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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448号

王国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王国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48号 罪犯王国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被告人王国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闽06刑终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王国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1057.5分,兑现表扬一次。该犯应履行的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