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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468号

吕方臣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吕方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68号 罪犯吕方臣,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汉族,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方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责令被告人退赔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28092.62元经济损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诸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吕方臣对被告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0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吕方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郭翊、张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吕方臣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吕方臣系犯金融诈骗罪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方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累积考核分3131.4分,共兑换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5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吕方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吕方臣系犯金融诈骗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方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