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2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150元。 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应由胡某某向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车辆出让价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执行费742.25元,但胡某某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7日胡某某给付执行款28000元;剩余执行款28150元将于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完毕。高某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202执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玉亭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三七日
书记员 戴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