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6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8241。 法定代表人徐光勇。 被执行人尹华东,男,1988年9月4日出生,住椒江区。 被执行人何龙龙,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冯上均,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督1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尹华东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安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何龙龙、冯上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53元、执行费38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何龙龙名下浙J×××××奇瑞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9年03月23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尹华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安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尹华东、何龙龙、冯上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6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敏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