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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刑更1612号

罪犯高文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高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1612号罪犯高文斌,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832元,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1月30日被交付执行。2014年7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366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4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9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2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高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文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红

审 判 员  何祖斌

审 判 员  何立龙

法官助理  章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