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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2766号之一

郭永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铁溥;郭永强;北京大德融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潍坊大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2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铁溥,男,1954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国民,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大德融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3号楼3层319房屋。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永强。被执行人潍坊大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新昌路**帝都国际小区**楼**。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永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铁溥与被执行人北京大德融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潍坊大德实业有限公司、郭永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21.24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航

书记员沈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