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441号
原告:夏泽碧,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来尔西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附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总经理。
原告夏泽碧与被告重庆来尔西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夏泽碧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泽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泽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泽碧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