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342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一座20层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袁晓斌,男,汉族,1973年0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证件号:×××。本院在执行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晓斌民事(2018)京0105民初97010号一案,查封了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1号楼5门11层1102号的不动产壹套,现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袁晓斌(身份证号×××)(曾用名:苏风彬,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1号楼11-13层5-1102号房屋的查封及抵押。原查封号:(2018)京0105执保2828号。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洪溢(身份证号×××)名下。
审判员 于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