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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459号

王刚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刚;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刚,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楼****。

法定代表人:尹纪涛。申请执行人王刚与被执行人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刚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7953号法律文书要求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王刚货款45530元,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显示无此地址,电话错误。经网络统查: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对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纪涛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95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王刚发现被执行人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中安通(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王刚货款45530元,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26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久新

审判员  王桂革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