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魏坦海,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冯伟,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田贤明,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程宏茂,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作出的(2018)豫1524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宏茂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传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