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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执379号

魏坦海、冯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魏坦海;冯伟;田贤明;程宏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魏坦海,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冯伟,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田贤明,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程宏茂,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作出的(2018)豫1524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宏茂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传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