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57号 罪犯张宝德,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宝德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张宝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郭翊、张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宝德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宝德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罪犯,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2876.5分,共兑现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万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张宝德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高达500余元,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宝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