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βe1,91074Herzogenaurach)。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GabrieleDirian),董事;马库斯·库尔特(Dr.MarkusA.Kurten),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月竹,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阿迪斯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万达广场A座803室。法定代表人陈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福建省阿迪斯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5.2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