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1686号罪犯邓卜和,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卜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5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2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邓卜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邓卜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卜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该犯罚金一万五千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卜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卜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牛长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