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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488号

何小永与杨宝立、王伯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小永;杨宝立;王伯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488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永,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宝立,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王伯慧,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何小永与杨宝立、王伯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宝立、王伯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宝立、王伯慧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