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13115号
原告:张锐,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栋8楼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君,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满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锐与被告成都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国际旅行公司),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信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趣拿信息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1)张锐对其与趣拿信息公司的法律关系主张错误。张锐与趣拿信息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信息公司仅为电子商务平台,并非张锐主张的销售者。趣拿信息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仅向张锐提供网络技术服务。(2)无论基于约定管辖还是法定管辖,本案均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张锐作为去哪儿网用户会员,在注册时需要勾选确认的《去哪儿用户服务协议》第六条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以粗体显示方式醒目提示。此外协议开头也以粗体醒目提示“如果您不同意以下任何内容,请立刻停止访问本网站或使用本网站服务”。因此,本案无论基于约定管辖还是法定管辖,均应由趣拿信息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趣拿信息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锐与中港国际旅行公司,趣拿信息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纠纷。《去哪儿用户服务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以黑体加粗形式标明。此外协议开头也以粗体标明“如果您不同意以下任何内容,请立刻停止访问本网站或使用本网站服务”,趣拿信息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张锐在注册会员时同意了该《去哪儿用户服务协议》。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去哪儿用户服务协议》对管辖权的约定,趣拿信息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