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致使本案案件款10860元、诉讼费38元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光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田广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