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申1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秀娥,女,汉族,1936年9月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晓威,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尚华(已于2007年6月12日去世)。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建国,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生。 再审申请人郑秀娥因与被申请人胡晓威、张尚华、肖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大民合终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核,本院曾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5)大民合监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郑秀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周燕雁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