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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异18号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吉林省中信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中信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异18号案外人:孙丽,女,汉族,1963年11月8日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亚利,男,1955年5月9日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解放大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信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23号。

被执行人: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长大公路9公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信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长春市友谊花园小区2栋205号房屋,案外人孙丽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为案外人孙丽所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丽称,2001年9月5日被执行人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将长春市友谊花园小区2栋205面积为109.46平方米的房屋以顶账的形式付给了吉林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并签订了《房屋协议书》。2001年9月12日异议人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与吉林市船营区园林绿化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协议书》,交付了购房全款15万元,当日异议人通过吉林市船营区园林绿化工程处在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办理了入住手续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该房屋系抵账房按市场价格183893元,因异议人一次性交款故以15万的价格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也从未通知异议人办理过该房屋的产权,故不属于因异议人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异议人现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执10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长春市友谊花园小区2栋205号房屋的查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案外人提供了购房协议、叫房屋全款的收条以及2002年入住后缴纳各项费用的证明和收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对案外人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案外人所诉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查封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缴纳全部房款的收据以及入住后缴纳各项费用的收据,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长春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长春市友谊花园小区2栋205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诉讼。

审判长 张立群

人民陪审员袁远

人民陪审员王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