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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24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光祥与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林光祥;邹建统;邹学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光祥,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

被执行人:邹建统,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

被执行人:邹学栋,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林光祥与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02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光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林光祥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邹建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此账户已被他案在先查封,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光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林光祥未能提供。 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邹建统、邹学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548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杨勇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娟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