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华油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昌德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深沪键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首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长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韩华油墨(厦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深沪镇首峰工业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韩华油墨(厦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华油墨(厦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韩华油墨(厦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华油墨(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经艺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