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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民初2303号

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华、亓信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华;亓信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2303号

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浙东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2782762K。

法定代表人:林静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露露,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亓信民,男,197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亓信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计2438元,由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