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2303号
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浙东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2782762K。
法定代表人:林静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露露,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亓信民,男,197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亓信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计2438元,由原告六安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