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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3300号

张立辉与刘哲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辉;刘哲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3300号原告张立辉,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哲峰,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辉诉被告刘哲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海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