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魏有余,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爱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盛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艳菲,系该公司董事长。 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爱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魏有余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爱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多个案件的债务人,魏有余等人作为债权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有余请求被执行人福建爱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7836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和(2019)闽0922执182号申请人韦秀梅与被执行人福建爱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韦秀梅与被执行人福建爱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92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蔡贺生
审判员 陈承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