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78-1号
原告:王春霞,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春霞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因原告王春霞已就本案诉争的银行卡内现金被盗一案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报案并被受理,本案须以公安机关侦查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9年3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王春霞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王春霞负担。
审判员 丑居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王晓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