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7执737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1327执737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江田、李香、李从军、张元来、李宝春、李乃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江田、李香、李从军、张元来、李宝春、李乃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李宝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