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144号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对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新乡市泓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利勇、刘清胜、刘仁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第七页第二十三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补正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审 判 员 林 铎
审 判 员 闫 雪
代理
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