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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2执295号之一

李颖与焦重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颖;焦重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焦重熙,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双阳区石油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颖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同意法院终结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