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4行审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593262-4。法定代表人朱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山,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勇敢,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给予当事人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勇敢于2016年3月10日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付井镇王周庄行政村一般耕地120平方米建商住房。该宗地四邻:南邻住宅、北邻住宅、东邻耕地、西邻路;占地类型: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给予当事人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2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沈国土资催告[2019](4-65)号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强制执行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但该决定书主文的第一、二项内容应由申请执行人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的第一、二项内容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韩俊立
审 判 员 郭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