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
负责人:候中信,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四明升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辛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与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四明升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你院执行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马支行与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兵、河北四明升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0108执80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四明升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石藁国用(2016)第00010号土地使用权,待你院处置完该土地后,将剩余款项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四明升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5424.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张国俊
审判员 冯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子轩 微信公众号“”